案件情況
2015年6月左右,李(女)、紀(男)被別人介紹認識,并于同年10月初登記結婚。婚前一周,李的父親給了他28萬元買車的現金。婚后,李認為對方有嚴重的欺騙和糾紛。同年11月底,紀單方面舉行了婚禮。婚后沒有住在一起。
因為李不會開車,紀在其他地方工作,他婚后以對方的名義登記了車輛。由于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李離婚態度特別堅決,他被起訴法院,要求命令被告離婚,并返還28萬元彩禮或車輛。
爭論焦點
由于雙方婚前認識時間短,婚姻基礎不牢固,沒有深入了解,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建立良好的夫妻關系,沒有共同生活,也沒有和解的可能性。因此,被告的關系應被視為破裂,以滿足離婚的條件。但有三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雖然涉及的車輛是原告父親婚前購買的,但購車程序和登記以被告的名義辦理,可視為附加條件的禮物。附加條件為雙方結婚,已實現。
第二種意見認為,涉案車輛應當由夫妻共同擁有。雖然該車是由女方父親婚前購買的,但車輛登記時間為婚后,以對方名義登記,應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種意見認為,涉案車輛應為婚前個人財產。原告父親為女兒結婚購買的車輛屬于婚姻財產,婚前婚姻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三種意見,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深圳離婚財產律師分析
對于車輛的性質識別,需要從投資來源、意思、所有權獲取等因素進行綜合識別。
1.禮物必須由當事人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人將其財產免費給予受贈人的一種行為,受贈人表示接受。其本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讓,一般通過法律程序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或口頭合同等形式完成。它不僅需要禮物,而且還需要禮物的意思。在這種情況下,原告的父親為女兒的婚姻買了一輛車,供婚后使用,但他并沒有把所涉及的車給被告。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這意味著,并承認車輛是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的,因為他嫁給了原告。退一步,即使根據附加條件贈與理論,附加條件也應該是婚姻和共同生活,而不僅僅是簡單的登記。婚姻是形式要素和實質要素的統一。婚姻不僅是一種形式要素的登記,也是婚后雙方的共同生活。在本案中,雙方自登記以來一直存在爭議,沒有共同生活,因此附加條件沒有實現。因此,涉案車輛不是對被告的贈與,而是女方父親婚前贈與女兒的個人財產。
2.車輛登記并不意味著取得所有權。車輛作為特殊動產,不以登記為取得所有權的要素,而是購買車輛的所有權。購買車輛取得所有權后,由于所有權人的處置行為,可能會發生相應的物權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涉及的車輛是由原告的父親在婚前為女兒購買的,從而獲得了所涉及的車輛的所有權。之所以以以被告的名義登記,是因為女兒客觀上不會開車,被告在其他地方工作。為了方便照顧女兒,車輛以被告的名義登記。顯然,沒有禮物,也沒有其他處置行為。因此,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仍然是原告婚前的個人財產。
3.非彩禮糾紛不適用彩禮法律規定。彩禮,又稱財禮、聘禮、聘財,是男方家在締結婚姻時向女方家贈送的聘金和禮金。彩禮主要存在于廣大農村地區,目前比較普遍。現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按照習俗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一)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支付,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原告父親支付28萬元買車,顯然不屬于彩禮性質,因為投資者是女方父親,而不是男方父母,不符合上述法律條款。此外,原告用父親支付的28萬元買車。事實上,28萬元的現金已經轉化為涉案車輛。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返還28萬元彩禮,只能返還車輛。
4.婚前為女兒購買的車輛應為嫁妝。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獨生子女已成為當前城市家庭結構的主要形式。在這種家庭結構下,在女兒結婚之前,女性的父母經常嫁給某些財產,并成為當今社會的一種常見的社會習俗。關于嫁妝的法律性質,一般認為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被視為婚前的個人贈與,屬于女性的個人財產,如果離婚仍然是女性的個人財產;婚姻登記后的嫁妝,如果不明確是對一方的個人贈與,則視為夫妻的贈與,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對于婚后贈與,男女可以同意歸所有或共同所有。因此,婚前嫁妝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為女兒結婚,原告父親在婚前購買的汽車作為嫁妝,所以車應該是女人的嫁妝,是婚前嫁妝財產,所以應該屬于李的婚前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涉及女性父母的車輛應定性為女性的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是婚后共同或贈與。案件的處理不僅要注意法律效力,還要注意審判的社會效力。涉及的財產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有利于打擊一些以婚姻名義欺騙婚前個人財產的行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建立和諧的婚姻和家庭關系。?
深圳離婚律師:離婚財產分割全攻 | 離婚財產分割全攻略:深圳離婚律 |
深圳婚姻律師解讀:事實婚姻中的 | 深圳離婚律師解析同居關系中的財 |
深圳離婚財產分割全攻略:讓律師 | 深圳婚姻律師解讀事實婚姻財產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