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判決子女由一方撫養,但子女拒絕履行監護權的判決怎么辦?最近,濟南市長慶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判處被告莊某峰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案件回顧
被告莊某峰和王某煥于2017年3月同意離婚,他們的女兒莊某某夏由王某煥撫養。2019年8月,莊某峰將女兒莊某夏帶回家,沒有送回家,也沒有送回家。2019年10月,王某煥向長清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莊某峰自行撫養莊某夏。一審判決后,王某煥拒絕接受判決,提出上訴。經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2019年6月26日,莊某峰和王某煥的女兒莊某夏(4歲)由王某煥撫養。判決生效后,被告莊某峰拒絕將孩子交給王某煥撫養。長清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執行,并先后處以罰金(未繳)。莊某峰仍拒絕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因司法拘留措施(因身體原因尚未執行)。
2020年2月4日,2月4日,被告莊某峰主動通過警方電話到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件審理期間,莊某峰于4月27日將莊某夏交給王某煥。
法庭裁決
法院認為,被告莊某峰犯了拒絕執行判決的事實,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莊某峰被判拒絕執行判決,緩刑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有能力執行但拒絕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罪的單位,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要注意三個方面的正確理解:能夠執行而拒絕執行。
第一,要求行為人具備執行能力,即有執行法院判決的人具有執行財產或者執行行為的能力。
第二,要求行為人知道判決已經生效,否則,判決不應該執行,裁決有拒絕執行的意圖。
第三,行為人有逃避或拒絕執行的行為,可以使用暴力抵制執行,如虐待、集體毆打、破碎執法記錄器、執行車輛、撕毀執行文件、密封等。;也可以是“軟對抗”,如隱藏、轉讓財產、免費、低價轉讓財產,或通過虛假訴訟、虛假債務、降低履行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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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嚴重。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絕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情節嚴重的具體標準是什么?解釋,2007年最高法關于嚴肅調查拒絕執行判決,通知規定能力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五種情況,規定法院犯罪行為和暴力抵抗,2015年最高法院駁回判決,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中,規定其他能力執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八種情況,但這些規定是拒絕執行的行為,如何在實踐中確定情節嚴重,爭議仍然很大。
要正確把握情節嚴重性標準,需要考慮三個方面:1)行為人所采用的手段。例如,公開對抗,以暴力抵抗的方式干擾執行活動,以達到逃避執行的目的,其危害明顯大于一般拒絕執行,其后果更加嚴重。(2)肇事者執行目標的程度。犯罪人不履行目標的比例和拒絕執行的金額已成為衡量情節是否嚴重的重要標準。一些省已經發布了有關規定。例如,2004年,浙江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高級法院關于拒絕執行判決和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導致判決和裁決不能執行。一般來說,不能執行的目標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或5萬元以下,并有其他嚴重后果。(3)行為后果的嚴重性。犯罪人拒不執行造成人身傷害的,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此外,2015年《刑法典》修正案(9)規定,拒絕執行法院判決的,處三至七年監禁,并處罰金。但是,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也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可以根據上述三點的程度和嚴重程度來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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