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夫婦之間很親密,但是夫婦之間的帳也很難算出來。假如夫妻間有借款,一旦離婚,這個錢是要還的,還是不還?
同樣的案件也在廣州發生過 一對夫婦在婚內借款——丈夫擅自把妻子用于裝修新房的錢拿出10,000元,讓他和前妻所生的兒子結婚。老婆發覺后,質問丈夫,丈夫便寫借條,載明借妻子10,000元,到時償還。但是最后二人還是以離婚告終,這一萬元還在鬧公堂。先生簽發借條,表示借妻子10,000元。
2014年1月28日,董某和駱某登記結婚。2017年6月1日,董某將43萬元從自己的賬戶轉到其丈夫駱某賬戶建造新房。誰知,駱某擅自從這43萬元內取出1萬元,供自己和前妻所生的兒子用來結婚。
此后,董某發現了這件事,并詢問了丈夫駱某。2018年3月5日,駱某給他的妻子董某發了一張借條,上面寫著借給董某10000元,到時償還。
2019年8月30日,駱某再次出具了一份證明書,其中說包括上述43萬元在內的56萬元是董某的財產。
董某和駱某經法院判決于2019年8月26日離婚。由于沒有辦理上述10000元的手續,董某另案起訴駱某,要求駱某償還借款10000元。針對前妻的控告,駱某辯稱:“借條是我在被董某威脅下被迫出具的,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
法庭裁定
一萬元要還。對駱某而言,廣州白云法院審理后認定,駱某在其賬戶上提取并使用了10000元,而該筆款項的來源從駱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證明來看,是董某的個人財產。
在駱某和董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向董某提出借條,要求董某償還借款10000元,并明確表示要歸還董某10000元。盡管駱某辯稱是被董某逼供而發借條,但對此說法沒有提出任何證據支持。這一點法院不予采納。另外,如果涉案10000元是用于建設費用,那么,駱某卻自愿向董某出具10000元借條,則不符合情理。
目前,在董某.駱某已離婚的案件中,涉案10000元應按一般債權債務處理。
因此,白云法院一審判決:駱某向董某償還借款10000元。在判決之后,雙方進行了和解,沒有上訴。
法律條款
哪幾筆錢是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㈢知識產權的收益;㈣繼承或受贈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的除外;以及屬于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夫婦對于共同財產有同等的處置權利。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損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于一方的財產;
(四)僅供一方使用;
(五)應歸一方的其他財產。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擁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達成協議或約定不明確的,應適用本法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深圳離婚律師解讀
哪一種夫妻借款會有法律效力?
執行法官注意到,我的《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通常歸夫妻共同所有,并可約定婚內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擁有。這種情況充分體現了夫妻雙方對各自財產處置的自主。配偶一方已明示歸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應視為該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一方將其個人財產借給另一方去處理自己的個人事務的,應當視為一般的債權債務關系,離婚后仍可向對方主張返還該款項。
應當指出,夫妻之間簽訂借款協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婚姻存續期間締結協議。
2.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借款的目的是為了供貸款人進行個人業務活動或用于個人事務。
4.離婚時,按協議所述方式處理這筆借款。
符合上述條件后,即使是離婚,夫妻一方仍有權向對方請求償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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