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律師論婚姻詐騙 ?
婚詐騙罪是指以結婚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犯罪的行為。欺詐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就刑法條文本身的規定而言,不存在將婚姻關系作為詐騙罪是否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并不是排除在欺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刑法》關于犯罪主體的規定包括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和特殊主體身份,如職務犯罪主體規定等。對于欺詐罪,限制詐騙罪的主體沒有法律依據。
司法實踐中,對夫妻或近親之間故意傷害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不多見,而是要考慮雙方的特殊關系,與社會上的不同對待。如果由于有婚姻關系而要求詐騙犯罪主體為非婚姻關系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中詐騙罪的一般主體的規定。
結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一、以結婚騙財為犯罪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
二、客觀行 為方面,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手段,騙取受害人信任;
三、所騙取的財產,系一方婚前財產或與受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不屬于婚姻關系成立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屬婚姻詐騙罪。
四、是犯罪發生后,參照受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以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五、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構成刑法第266條“數額較大”的詐騙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的詐騙罪中,詐騙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不等。
劉、詐騙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數額特別巨大”的詐騙罪。深圳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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