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60多歲的陳早年喪偶,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個未成年子女。1987年,陳和阿紅再婚,組成了一個新家庭。婚后,陳和阿紅又生了兩個兒子。
陳說,婚后很長一段時間,他主要在省外做生意。阿紅在家鄉,雙方聚少離多。直到1998年,他在廈門買了第一套房,才把阿紅帶到廈門生活。2010年,陳決定退休回廈門生活。然而,他和阿紅的關系減弱了。2020年,他生病住院,沒有得到阿紅的照顧。現在他們都有離婚的想法,但由于財產分割問題,矛盾加劇,無法調解,因此被起訴法院。
阿紅說,他們分居了很長時間,關系破裂了,她同意離婚。當她和陳結婚時,陳和前妻生的六個孩子都不到10歲。后來,她生了兩個孩子,她的老婆婆也需要照顧。陳在外面工作了很多年,主要是因為她承擔著照顧孩子和老人、做家務的責任。當時,在農村地區,經濟并不富裕。她不得不照顧家庭,砍柴、種地和養豬。后來,孩子們也去廈門學習和工作,她也盡力幫忙。阿紅認為,她在30多年的婚姻中盡了最大的努力,沒有過錯。除了夫妻共同財產外,陳還應給予家務和勞動補償。
對此,老陳不同意。他認為家庭是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模式。他賺了幾千萬的家庭財產,對家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阿紅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她得到了一半的財產,她的權益得到了保護。此外,阿紅沒有獨自照顧八個孩子。她的母親和姐姐都有幫助。
法院判決
思明法院一審認為,老陳和阿紅在3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為家庭做出了巨大貢獻,沒有法定過錯。夫妻共同財產按50%的比例分配。法院分割了總價值數千萬元的財產,如財產、車輛和存款。
結婚初期,雙方共有8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家庭事務主要由阿紅控制。雖然有其他親戚幫忙,但阿紅作為家庭主婦為家庭付出的努力應該得到肯定。阿紅要求老陳支付額外的家務經濟補償,這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思明法院結合家庭經濟狀況、老陳的經濟能力、雙方居住地的經濟水平等因素,認定老陳還應向阿紅支付20萬元的家務勞動補償。
因此,思明法院一審判決允許老陳和阿紅離婚,雙方共同財產平均分配,老陳向阿紅支付20萬元。判決結束后,老陳拒絕接受上訴。案件經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點評
近年來,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話題經常出現在熱門搜索中,引起了網民的激烈討論。有些人混淆了離婚財產分割和離婚經濟補償;有些人認為補償金額太低不劃算,不符合女性對家庭的努力;有些人建議一方在外面賺錢,另一方在家工作,是為了家庭。
在婚姻中,如果一方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照顧老年人、孩子或配偶,很可能會限制自我發展,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的機會,受益于其他家庭成員。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承擔更多義務的一方應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
提出家務勞動經濟補償要注意以下幾點:
1.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必須在協議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協議或判決離婚后,法院不予受理。
2.不必做家務來補償。畢竟,作為家庭的一員,他們也有責任照顧家庭。只有在家庭生活中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承擔更多的家務,使家庭和家庭受益,才能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經濟補償金額不能簡單地按照市場價值轉換家務勞動。補償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承擔更多救濟家庭義務的一方。在審判中確定補償金額時,將綜合考慮家務時間、投入家務能源、家務效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擔更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具體措施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