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5月,王女士和寧先生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第二條約定兒子小寧由王女士撫養,隨同王女士生活,離婚一個月內兒子戶口遷到王女士處,寧先生應配合辦理。第五條約定離婚后,王女士有權將兒子改姓為隨母親姓。可寧先生卻說,自己是在王女士家屬威脅下,情急沖動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并非他的本意。而且根據中國傳統風俗應子隨父姓,如果王女士愿意放棄撫養權,他愿意承擔撫養義務。王女士說,這之后寧先生一直未按協議約定協助她辦理兒子變更姓氏的手續。2021年,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五條合法有效;請求判令寧先生配合王女士將被撫育人小寧的姓氏變更為王女士姓氏。
法院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院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寧先生配合王女士將被撫養人小寧的姓氏變更為王女士姓氏。
法院認為,寧先生主張系在王女士家屬威脅下簽訂《離婚協議書》,對此未提交證據證明,不予采信。故雙方在2019年5月登記離婚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孩子的撫養權及變更孩子的姓氏,應屬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王女士要求寧先生協助辦理兒子小寧變更姓氏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深圳離婚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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