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單方面借款是否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近日,通化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判決巴償還張貸款本息18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1950元。
案情:
2014年11月13日,巴和趙急需用錢向張借款18萬元。貸款期間,利息按月利率的2%計算。巴和趙逾期未償還貸款,未支付約定利息。張認為,趙違反了誠信原則。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巴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巴辯稱,這筆錢是張轉給巴的,同意還款,希望盡量少還利息。本金參與分配后,會盡快還給張。然而,趙說她不知道債務的發生。直到張來要賬,趙才知道巴借的錢,拒絕還債。
經法院審理,巴某通過張某四次向張某借款18萬元,均約定月息2分,均未約定貸款期限。同時,發現巴某向張某借款時與趙某有夫妻關系,后雙方于2018年12月29日登記離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604條的有關規定,即使貸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貸款也是巴某一方以個人名義承擔的債務。因此,在債權人張某沒有證據證明該貸款是用于巴某和趙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圖的情況下,該貸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趙某依法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因此,《民法典》的實施是真正從立法層面確立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共同債務、共同簽署為原則,進一步確保夫妻財產不因夫妻不當債務而受到侵害。深圳婚姻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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