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男子私下將這對夫婦共同擁有的價值超過10萬元的北京現代汽車轉讓給第三人,并在妻子發現后起訴該男子。最近,彭州法院受理了糾紛。經審理,該男子與第三人簽訂的車輛轉讓協議無效,第三人在判決生效后5天內返還車輛。本文深圳婚姻法律師詳細介紹。
案情
2015年3月7日,高開車回娘家看望孩子,把車停在小區里。第二天早上,高發現車不見了。經過多次搜查,他于3月9日前往派出所報案,稱車鑰匙本人一把,丈夫陳某一把,現在兩人正在離婚,懷疑是陳某把車開走了。。看了小區監控錄像,證實是陳某開車走了。
3月9日,陳某將車轉讓給了自己的名字。第二天,他把車轉讓給了弟媳楊某,并與他簽訂了《車轉讓協議》,約定將自己的車轉讓給楊某9.5萬元。付款方式:轉讓當日現金支付,扣除楊某貸款9萬元,應補足5000元正現金。完成車輛轉讓手續后,陳某向楊某出具了一份收據,說明楊某的車款實收5000元。
高認為,陳未經同意將車輛轉讓給楊的行為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楊。楊某知道車輛不是陳某個人所有,但仍被轉讓,屬于惡意串通,轉讓行為無效。因此,他于3月26日向彭州市法院起訴丈夫陳某,要求陳某與第三人楊某達成的車輛轉讓協議無效;第三人楊某返還車輛;被告和第三人楊某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
被告陳辯稱,將汽車轉讓給楊是經高同意的,轉讓手續合法;將汽車轉讓給楊是為了償還夫妻欠楊的共同債務9萬元。收到楊支付的5000元汽車款和退還的借據后,他撕毀了借據,與楊沒有惡意串通。
第三人的辯稱與被告陳一致。為了證明他的主張,楊穎向李和吳申請出庭作證。李和吳是被告陳的親生父母,也是楊的公婆。
庭審中,李某表示,原告高某和被告陳某第一次向楊某借款時間為2009年7月和8月,吳某表示第一次借款時間為1990年7月和8月,然后改為2009年7月和8月,兩人證人證言存在矛盾。兩人都稱原告。被告每次向楊某借錢,都有原告和被告。楊某和楊某的丈夫以及他們在場,現金交付。被告陳某向楊某借款,原告高某未在借款上簽字。
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爭議車輛為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車輛轉讓給自己名下,然后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無權處分,侵犯了共同所有人原告的合法權益。
證人李、吳陳述的貸款時間前后矛盾,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向楊借款9萬元的借據。因此,被告和第三人稱原,被告夫妻共同向第三人借款9萬元的事實不予認定。
作為被告的嫂子,第三人楊知道汽車是原來的,被告夫婦的共同財產,與被告達成車輛轉讓協議,并以其名義轉讓車輛,不是善意的。
綜上所述,陳某無權處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車輛,處分行為未得到共有人的認可,受讓人不善意,有償取得訴訟車輛,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車輛所有權,轉讓行為無效。2015年10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深圳婚姻法律師評析
在社會生活中,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給第三人,損害另一方財產利益的糾紛屢見不鮮。受損一方能否從第三人處返還財產的關鍵是第三人取得的財產是否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有關規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房地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讓人取得房地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在轉讓房地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房地產或者動產應當依法登記的,不需要登記的,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取得房地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要求賠償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陳和第三人楊已經完成了車輛的轉讓程序,但楊并沒有出于善意,也沒有以合理的價格獲得車輛的所有權。因此,第三人楊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車輛所有權,應返還車輛。深圳婚姻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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