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遺產管理人能否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發起或參與民事訴訟? 公民能否作為管理者獨立參與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民法典也不明確,需要修改相關法律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補充。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決定了其法律適用,職責性質,其與被繼承人、繼承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獨立的訴訟地位。目前,關于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種學說。分別為代理說、信托受托人說、固有權說。代理說又分為被繼承人的代理人說、繼承人代理說、遺產作為代理說。接下來就由坪山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被繼承人的代理人說”認為,遺產執行人是由被繼承人設立遺囑而產生的,此時文化遺產管理人與遺產執行人重合,其行使企業管理世界遺產的權利是一種基于遺囑的指定,而非人民法院的選任。遺產管理人是基于被繼承人的委托而從事建筑遺產旅游管理等行為,因此,遺產管理人制度可以自己看作是被繼承人的代理人。“繼承人的代理人說”認為,遺產管理人是以一個繼承人的代理人通過身份來管理思想遺產。“遺產發展代理說”主張自然遺產管理人是遺產的代理人,將遺產視為公司法人。
2、這三種理論學說都存在一些不合理問題之處。其一,民法上的代理服務行為方式是以被代理人的委托為基礎,即代理市場行為模式是以被代理人之間存在不同人格權為社會基礎的,而一旦被繼承人死亡,其人格權自動學習喪失。如果我們仍然將遺產管理人當作被繼承人的代理人,就意味著中國承認死者是否具有一般人格權。其二,遺產管理人風險管理方面遺產的本質目的是能夠維護國家遺產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合法用戶權益,而非僅僅是繼承人的利益。“繼承人代理人說”將遺產管理人看作是繼承人的代理人,這在很大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利于環境保護利用債權人要求以及受遺贈人的合法經濟利益。其三,遺產在我國并不被人們視為法人,沒有形成獨立的法律責任主體作用地位。因此,“代理人說”不適合目前我國。
3、信托關系是立遺囑的行為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遺囑人死亡后,受托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處分或者管理遺產。 這一觀點大多被普通法系國家采納。 信托關系不符合我國國情,信托關系中的財產一旦建立起有效的信托關系,該財產即成為獨立財產,死者與繼承人之間的關系將被消滅。 依我看,除非以信托形式正式成立,否則遺產不是獨立財產。 遺產強調的是死者與繼承人之間的個人關系,是在死者死后被分割為繼承人之前的暫時財產狀態。
設立財產信托后,受托人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為特定目的,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或者處分委托人的財產。 兩者的目的是不同的,管理人的目的是保護遺產,處理死者的債權債務,分割遺產。 遺產分割后,管理員的任務完成。 因此,“信托關系”理論不適用于我國物業管理人員的法律地位。以上就是坪山區離婚律師為您講解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坪山區離婚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普法先鋒:坪山區離婚律師來講講離 | 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如何分割? |
坪山區離婚律師來回答對家暴施暴 | 家庭暴力對受害者心理健康有哪些 |
跟著坪山區離婚律師漲知識!原來 | 坪山區離婚律師精選回答:分居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