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辦理的繼承公證,如果兩人離婚以后,這份公證生效,那么,雙方還都能獲得這份繼承財產嗎?深圳遺產繼承律師為你解讀,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財富繼承公證不論是什么時間辦的,只如果夫妻關系存續時期發生的繼承行為,就屬于共同財產,也財產繼承公正什么時候辦的沒有關系,但如果是為了離婚后發生的繼承行為,那么不屬于共同財產。
一、財富繼承公正離婚后辦的屬于共同財產嗎?
假如離婚前繼承的財富便是夫妻配合財富,與繼承公證有關。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配合財富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時期獲得的財富,以羅列式和歸納綜合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人為、獎金;
(二)出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富,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劃定的除外;
(五)其余應當歸配合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配合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富;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共用的生存用品;
(五)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第十九條夫妻能夠商定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富歸各自所有、配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財富繼承公道地辦理普通是獲得繼承財產后辦理的,但在法律實踐中,應該依據繼承的相干情形來進行處理,如果是離婚前涉及繼承行為的,那如果遺產所有人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有特殊情況有一方財產的,則不參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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