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方明確表示贈與的財產**
- 如果同居期間一方明確表示將某項財產贈與另一方,并且完成了贈與行為(如交付、過戶等),那么這項財產通常不屬于共同財產。
2. **繼承或受贈的財產**
- 在同居期間,如果一方繼承了遺產或接受了他人的贈與,且沒有明確表示這些財產為共同所有,那么這些財產一般也不屬于共同財產。
3. **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
- 例如衣物、化妝品、個人書籍等,這些物品通常被視為個人財產,而不是共同財產。
4. **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 這些費用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是專門針對個人的補償或補助,因此不屬于共同財產。
5. **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 如果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某項財產只歸一方所有,那么這項財產就不屬于共同財產。
6.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例如一方在同居前就已經擁有的財產,且在同居期間沒有發生變化的財產。
深圳財產分割律師指出,同居關系中排除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了個人明確贈與的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個人專用生活用品、特定人身損害賠償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指定的財產以及其他應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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