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歸還彩禮一般遵循地方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辜一方原則和公平原則,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的實際使用、婚姻的持續時間和離婚的具體原因等因素,確定歸還的金額。深圳婚姻律師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司法進行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定,三種不同情況下我們可以通過請求返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傳統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沒有查明屬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及時予以政策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管理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學習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更加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給付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或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全額返還。
如果雙方在支付聘禮后登記結婚共同生活,然后離婚,聘禮原則上不予退還,但是如果,因為聘禮給送聘人的生活造成困難,送聘人要求退還聘禮,應當結合婚姻的持續時間、離婚的具體原因等因素,酌情退還聘禮。
這里對生活困難的定義應當作限制性解釋,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中的“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共有的財產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比如,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借款,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的,或者婚前以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不能自行維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可以參照當地低保標準合理確定。
所以,有一種理直氣壯,叫“我的彩禮可以給我還回來”,準丈母娘們可能我們高興得太早了。
至于張某在二○一四年九月出售的1,000股股票的分配,法院認為王某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出售股票的價格不合理或存在惡意轉讓,因此,一審分配1000股股票出售金錢并非不當行為。鑒于張持有的阿里巴巴集團員工股票仍處于鎖定狀態,解除鎖定將對股價產生重大影響,但第一次和第二次試點都沒有提供應從折扣部門扣除的具體稅收計算方法。
因此,第一次審判是從公平合理保護雙方權益的角度進行的,張目前持有的1450股股票沒有任何問題,雙方可以在經過另一次處理后受到轉讓條件的限制。
通過以上分析和案例展示,我們可以知道,法院在處理涉及股票期權的離婚案件時,確定股票期權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要考慮因素是股票期權或其收益是否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以及行權時股票資金的來源(參見下表《股票期權的夫妻財產歸屬》)。
結婚期間、股票期權授予日期和行使日期全部或者部分重疊的,股票期權的重疊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持有股票期權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分割。但是,如果在離婚時沒有滿足行使股票期權的條件,法院通常不會將股票期權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而是在實際行使股票期權后通知他們,那么財產的一部分將被分開起訴。
當然,如果在離婚時已經具備行使股票期權的條件,但股東故意不行使權利,如果可以確定股票期權的財產權益,并且可以確定價值,法院直接進行分割或處分也是適當的。但如果它是一個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它不能被分割,因為它的價值難以確定,允許配偶一方要求一個單獨的分割時,價值確定。
司法實踐中,擁有股票期權的一方在面臨離婚財產分割時,往往為了不加區分或少分對方財產而故意放棄期權或行權。這是否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權益?
深圳婚姻律師認為,在滿足股票期權的執行條件后,可以確定其相應的財產收益及其價值,并將其劃分為夫妻離婚時的共同財產。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取得財產權益的權利,但拒絕行使該權利,或者放棄離婚時授予的股票期權,可以視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放棄的一方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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