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陸某,陳某自己相識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陳某某。
2011年,陳某開始分居并持續至今。
陳某某自雙方分居后跟隨陸某生活。
陸某說,陳某在此期間認識了其他女性,并與她同居,陳某承認有此事。
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陳離婚;婚生子由陳撫養。陳每月支付3500元撫養費,直到孩子滿18歲;陳每月支付2000元幫助費;要求陳支付1.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裁判結果
判決如下:
一、允許陸某與陳某離婚。
二、雙方婚生之子陳某由陸某自己撫養,陳某自2月14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2000元撫養費,直至陳某年滿18歲。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陳某向陸某支付了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四、駁回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婚姻關系的存在應以夫妻關系為基礎。陸認為夫妻關系已經完全破裂,法院要求與陳離婚,陳也同意離婚,雙方已經分居近三年,應該認為夫妻關系不和諧,陸離婚請求,法院許可。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鑒于陳在婚姻關系期間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應確定導致雙方關系破裂,陳有過錯,陸要求陳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支持,金額由法院決定。
深圳專業離婚律師解析
《中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
婚姻要以感情為基礎,夫妻要互相忠誠,互相尊重,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維護夫妻之間的忠誠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律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陳和她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傷害了陸的個人感情和婚姻關系。陳的行為不道德,也違反了中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
人民法院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同時提起離婚訴訟時要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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