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社會,未婚同居的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然而,當感情出現問題,同居伴侶們面臨分手時,解除同居關系的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呢?作為深圳婚姻律師,今天我們就來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的是,單純的同居關系解除并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僅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因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問題產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則應當予以受理。
那么,為什么法院不受理單純的同居關系解除呢?這是因為同居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它不受法律的保護和規范。法律更側重于對婚姻關系等受法律保護的家庭關系進行規范和調整。而對于同居關系,其本質上屬于個人之間的情感與生活狀態選擇,不屬于法律強制調整的范疇。因此,當一方想要結束同居關系時,只需自行分開即可,無需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
但是,當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時,情況就變得復雜起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如何處理?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如何保障?這些都是需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的重要問題。
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一般來說,如果雙方有約定,則按照約定進行分割;若無約定,則需考慮財產的來源、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例如,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若未與伴侶達成共享合意,則該收益仍歸個人所有。此外,對于共同購置的財產如房產、車輛等,也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估和分割。
至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因此,對于同居關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理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如果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權歸屬產生爭議,法院將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比照離婚時子女撫養的原則進行處理。
總之,雖然單純的同居關系解除不屬于法院的受理范圍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同居關系糾紛卻是法院可以介入并依法作出處理的領域。如果您在這方面遇到了困難或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深圳婚姻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改姓大作戰:深圳婚姻律師帶你玩 | 社交糾葛:深圳婚姻律師解析離婚 |
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重婚的事 | 深圳離婚訴訟律師:偽造離婚會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