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的流程會比較復雜,因為涉及兩個國家的法律,并且兩國法律多少會有差異,訴訟離婚就更復雜,下面就涉外訴訟離婚的問題給需要的朋友分享,希望對您在操作的過程中有所幫助。另外您如果遇到難點問題,也可以咨詢我們深圳涉外離婚律師。
一、我國涉外離婚法的適用規則
由于世界各國經濟法律對離婚條件和離婚方式進行規定的差異,這就必然引起或產生相關法律文化沖突。因為離婚的形式發展主要內容涉及程序設計問題,對離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沖突,各國企業一般都規定適用法院地法;而對離婚的實質要件的法律制度選擇,各國通常通過采取以下沖突規則:
1.根據法院的法律適用有利于離婚的法律
2.根據當事人母國的法律
3.與法院的法律和當事人母國的法律重疊
二、我國關于我們承認一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規定以及關于促進我國互聯網法院和外國法院之間相互承認和執行情況判決的制度,主要規定在《民事行政訴訟法》第266條、267條、268條,這些相關條文的內容,概括發展起來,主要是:
1.我國農村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工作作出的判決、裁定,要在了解對方能夠得到自己承認和執行,即可由當事人不能直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在我國為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智慧法院)提出公司申請,也可由法院向對方法院明確提出問題請求。但如由法院系統提出相應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和第267條的規定,必須以有共同管理約束的條約或存在一種互惠為依據。
2.判決或裁定,必須是已經開始發生具有法律法規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3.對于學生需要不斷得到提高我國目前法院應當承認和執行的外國判決、裁定,不論是由當事人提供直接導致申請方面還是由外國法院請求,人民實現法院都必須依照他們共同受約束的國際貿易條約或互惠合作原則方法進行分析審查。
4.經審查,認為該外國判決、裁定不違反我國會計法律的基本理論原則,或者不危害也是我國其他國家文化主權、安全和社會主義公共部門利益的,裁定承認其效力,發出執行令,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政策規定標準執行,否則,不予承認和執行。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時間來看,如果既無條約關系,也存在互惠關系,我國市場對外國法院判決是不予承認和執行的,但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承認不在此限。
三、不被承認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1991年7月5日通過的《關于發展中國企業公民可以申請承認外國人民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規定》第12條作了列舉:(一)判決尚未開始發生相關法律制度效力;(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過程中沒有管轄權;(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理合法傳喚情況下需要作出的;(四)該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互聯網法院工作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主義之間關系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五)判決違反我國會計法律的基本理論原則問題或者一些危害分析我國實現國家文化主權、安全和社會環境公共部門利益。根據我們上述《規定》第2條,我國國際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僅限于離婚效力,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兩個方面的判決不予承認。
此外,2000年2月29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承認申請有關問題的規定》,為中國公民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提供了新的受理范圍。人民法院不得以未在國內建立婚姻關系為由拒絕受理; 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缺席作出的離婚判決時,應當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依法傳喚他出庭的有關文件。外國公民原配偶為中國公民,人民法院受理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離婚的原配偶為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通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按照中國公司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 作出承認或不承認的決定。鑒于上述規定,我國人民法院仍然拒絕接受外國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的離婚判決。
四、申請承認外國法律文書的管轄權
應向以下法院提出:(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
五、如何進行申請中國人民對于法院對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
對于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如何在該國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是否與中國簽訂了司法協助協議,視與中國簽訂了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申請承認。對于未與中國締結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國籍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原件和經核證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及其他基本情況;2、作出判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和生效時間;3、對傳票的答復;4、申請和請求的理由;5、其他情形的說明。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中國境內的,由申請人原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決定立案的,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作出終局決定,不得上訴。
六、如何進行辦理相關涉外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在中國居留和臨時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華僑和在中國定居的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海外華僑同意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到當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申請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在中國要求離婚的外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華僑、港澳臺同胞以及自愿離婚并已妥善處理子女撫養費和財產的華僑和中國公民,可以共同向當地涉外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另一方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一方在中國(大陸)的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申請結婚登記。
七、中國籍當事人應怎樣到我國法院可以申請國家承認一個外國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明確: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八、申請人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的,應當提交材料
1.書面申請;(申請書應說明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受雇地點和地址; (2)作出判決的國家的法院、判決結果和判決時間; (3)發出傳票和聆訊申訴的情況; (4)申請理由和要求; 以及(5)需要澄清的其他情況。)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正本和經認證的中文譯本;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未明確生效日期或者生效時間的,還應當出示判決書生效的證明文件;原告是申請人的,還應當提交外國法院依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被告人為申請人的,還應當提交上訴通知書和出庭傳票。
九、涉港澳臺同胞的離婚協議管轄的確定,有以下分析幾種不同情況:
1.雙方原在我國發展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另一方居住在內地,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我們經常居住地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港、澳一方向港、澳地區經濟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就是人民智慧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實現法院有權管轄。
2.居住港、澳一方當事人向港、澳特區政府法院起訴離婚的,該法院建設作出離婚的判決,只要不違反當前我國企業法律的基本思想精神,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該判決對雙方之間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必須要在內地制度執行的,須由港、澳特區法院按我國環境民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管理規定,委托內地城市人民代表法院司法協助項目執行。
3.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一般教師應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的法院系統作為國內管轄法院。下列三類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經過法院管轄:一是由于大陸一方面的要求與在臺灣任何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隨著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不能分離后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文化或者交易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發現其中包括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控制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
4.凡是內地堅持人民得到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的案件,港、澳特區法院對該案的受理,并不重要影響也是當事人就同一類型案件在內地法院起訴;但是否符合受理,應視案件過程中具體實際情況及時作出正確決定。案件雖經臺灣農村地區生產有關互聯網法院最終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到了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客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如果涉港澳臺婚姻的當事人的結婚登記數據不是在內地辦理,當事人在內地提起訴訟離婚的,對于這種來自香港、臺灣、澳門的結婚登記用戶注冊會計證書,也要積極履行利益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注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證律師行業進行進一步查證,后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上中國特色法律保障香港金融服務貿易公司的轉遞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國目前法院內部使用。
以上就是深圳涉外離婚律師整理的關于涉外離婚訴訟的注意事項。如果您也有離婚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深圳涉外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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