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涉外婚姻律師 近幾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科技和文化的發展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涉外婚姻不斷增多,特別是北京、深圳、深圳等國際化程度較高的大城市。
許多人選擇到國外領證結婚,或者是出于自己的身份和隱私考慮,比如明星們;或者是純粹為了追求時尚。但是,涉外婚姻很容易結成夫妻,一旦遭遇破裂,甚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可能出現障礙,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涉外婚姻中會遇到的各種情況。
確認涉外婚姻的民事案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之一或雙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的;
㈡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住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外的;
㈢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
㈣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
其他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案件的情形除外。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如果案件涉及夫妻或子女身份為外僑、在國外定居、在外國締結婚姻、或在國外登記結婚,涉及財產在中國境外等含有涉外因素,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均可認定為涉外婚姻民事案件。
在中國法庭的管轄權
深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婚姻雙方的國籍和結婚地點。如果某一要素不是涉外的,則我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并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法院。如果兩個因素都是涉外的,即原被告都是外國公民,而且婚姻關系在外國締結,則只有當原被告雙方都選擇接受我國法院管轄,并且確實需要由我國法院審理時,才可以受理。
與此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的解釋,中國法院對下列案件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海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應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應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
3.如果中國公民一方生活在國外,另一方生活在國內,則無論離婚訴訟由哪個法院受理,均由國內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外國當事人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四、中國公民雙方在境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已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都在國外定居,僅對國內財產分割提出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司法主權原則,婚姻民事法律關系只要與中國存在關聯,中國法院就具有管轄權。
須由中國法院承認(執行)外國判決(裁決)
如果一方已在國外法院判決離婚,并確認了撫養權,撫養費,財產分割等。國外法庭作出的判決并不代表其在中國當然有效,如果判決要求在中國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向中國法庭申請承認。此外,如果涉及要求中國法院根據外國判決(裁定)予以執行,則還需要中國法院首先承認外國判決(裁定)。
一、關于"解除婚姻關系"的承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程序規定》)第一條“中國公民申請承認與我國未締結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可依照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于與我國有法律互助協議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應根據協議條款申請承認。此外,《民訴法解釋》第五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外國法院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且無互惠關系,應裁定駁回申請,除非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
所以,即使離婚判決法院所在地的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締結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不存在互惠關系,當事人可以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的離婚判決(裁決)。
二、涉及"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用負擔、子女撫養"之確認與執行。
依照上述《程序規定》,“在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對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用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不適用本規定”。所以,如果判決離婚的法院所在地國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締結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也沒有互惠關系,如果判決涉及“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用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當事人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或執行時,中國法院不予受理。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外,對婚姻關系的解除不適用。
3.不承認外國法院的判決(裁決)或部分不承認。
依照《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經審查,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1)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依法傳喚的情況下作出的;(4)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損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5)款尤其值得注意,它規定,如果外國法院的裁決不符合我國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則規定(如撫養費過高、財產分配過于單邊,等等),法院可不承認有關事實。中國法院在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同時,還將在中國法律框架和視野內對判決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
另外,關于外國法院裁決的信息或相關事實,中國法院并不是完全不承認。訴訟過程中,仍可發揮一定的事實證明作用,例如,當事人在外國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均對某一財產的處置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在中國法律制度下也不違反強制性規定,那么,法院也可根據有關事實和法律對此作出認定。
在國外法庭作出判決后,中國法庭仍然可以受理和判決案件。
在外國已經判決的涉外婚姻,一方當事人仍然可以向中國法院起訴。中國的法庭可以受理和裁決。如果中國法院的判決和外國的判決不一致,在中國境內當然以中國法院的判決為準。
此處所涉及的問題是,如果外國判決已在中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則中國法院對外國法院判決中已經確定的事項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外國判決中沒有涉及的事項,中國法院仍然具有管轄權。
對上述情況,對方當事人可以提出相應的抗辯,請求法院駁回起訴。這種抗辯是否成立,當然取決于法院的裁決。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涉外民事案件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并通知原告向方便的外國法院提出訴訟:
被告提出請求,案件應由更加便利的外國法院管轄,或提出管轄權異議;
㈡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
㈢案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本案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
深圳涉外婚姻律師 案件爭議的主要事實不是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案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重大困難;
㈡外國法院對案件擁有管轄權,審理這一案件更為便利。
實際上,法院會綜合考慮和判斷國外法院的訴訟是否方便。例如,爭議的財產在國外,而外國法院已經或正在作出判決,考慮到中國法院作出判決,當事人就不會采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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