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姚甲因財產分割、合法繼承糾紛,對XX區人民法院第397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成立合議庭,開庭審理,上訴人姚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楊XX前來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姚XX依法被法院傳喚參加訴訟。 此案現已結案。原審查明,被繼承人姚、馬為夫妻,育有姚馬、兩個子女,未收養其他子女。繼承人姚于2014年6月22日去世,馬于2014年5月29日去世。姚乙、姚甲一致聲明被繼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接下來就由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親人之間房產繼承糾紛案例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2000年9月18日,姚乙與被繼承人我們夫婦可以共同購買了關于本案系爭房屋,即本市XX區龍川北路***弄***號503室房屋。合同進行約定的總房價為205,560元(人民幣,下同),并確認在合同雙方簽訂以及當日已支付部分房款105,560元(包含企業定金2,000元),剩余的房款100,000元通過使用公積金管理貸款的方式需要支付。2000年9月28日,以姚乙為借款人、案外人對于中國經濟建設發展銀行XX市黃浦支行為分析貸款人簽訂了《個人基本住房保障公積金公司借款項目合同》,借款融資金額為100,000元,用于系爭房屋,借款時間期限自2000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采用數據按月提供等額增加還款工作方式。姚乙的住房作為公積金包括個人信息賬戶結果顯示,貸款100,000元已于2010年11月6日全部資產還清。
2、姚乙提起關于本案進行訴訟,請求數據分割被繼承人自己名下的遺產、喪葬費、撫恤金等,并主張可以多分。姚甲在原審中認為在姚乙處有二被繼承人遺有的企業股票、金磚、存款、項鏈、戒指,被繼承人我們還有漢墓,姚甲要求依法通過繼承。經姚某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XX國恒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通過XX市高級人民法院對爭議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國恒估價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出具了估價報告,評估結果為該商品房市場價值211.98萬元。 在這方面,各方同意。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111474元和16072元由馬繼承人居住的單位批準,900元的喪葬費由姚繼承人居住的單位批準。在第二位女繼承人去世后,姚乙總共支付了77,116美元的喪葬費用。
3、原審中,提交了一份錄音光盤,證明被繼承人姚有錄音遺囑,并申請證人袁、張出庭作證。證人袁當庭陳述:我和是表兄弟。去年5月2日,我兒子結婚了,姚甲的父母生病了。后來,我帶著兒子和兒媳去拜訪姚甲的父母,給他們一顆喜糖,讓他們看看我的兒媳。當時,姚甲的父親告訴我,他們對我不好。我問他們是誰。姚乙和她老公對我不好。我問為什么對你不好。我的叔叔(指死者姚)告訴我,他們不會給我錢,他們有我的銀行卡和存款。我說記不清了,就打開手機記錄。當姚甲的父親表達不清楚的時候,我問他我的理解是不是這樣。我不知道姚甲的父親和姚乙夫妻的矛盾,但我知道姚甲的父親對姚乙夫妻不滿,姚乙也不好好照顧父親。我叔叔談到他們的喪事時,說姚甲有點虧,以后分遺產的時候會多給姚甲點。后來我從房間出來,人很多,就把錄音關了。我把舅舅的觀點告訴了舅媽(指繼承的馬某)。我姑姑當時說不出話,點頭表示同意。在這之前的兩年,姚甲帶著她的姑姑來我家團聚,但是她的叔叔沒有來。我們談到了他們的葬禮,她的姑姑和姑父已經到了可以安排葬禮的年齡。我問阿姨。當時她無法用語言交流,只能點頭。阿姨的意思是,如果他們死后要給姚甲更多的分數,姚易現在會得到更多的錢,而姚甲會得到更少的。證人袁還說,錄音時只有他和死者姚,具體財產分割比例不清楚,所以以錄音內容為準。證人張出庭陳述:姚乙、的母親是我父親的養女。當馬還在說話的時候,她就告訴了我這些話。她的財產姚甲拿走了70%,姚乙拿走了30%。是她的房子,因為要買房需要用公積金貸款,貸款在姚乙名下。
對于中國第一位證人的證言,姚乙認為是姚甲故意叫證人去被繼承人家中進行錄音,證人去被繼承人家中的原因和姚甲陳述不一,送喜糖要錄音技術不太合常理。證人可以表示通過錄音前征求過姚某意見,但從錄音中聽不出來。證人對錄音工作時間才能記得不準確,先說兩年前,后又說是2014年。而姚甲提供的錄音長達60分鐘,沒有一個中斷,但證人的人表示錄音有過中斷,因此,不能直接認定以及錄音是同一個錄音,姚甲的錄音與證人證言制度之間發展存在一些矛盾,錄音的真實性不予社會認可。另外,錄音系統不是姚某完整的口述,而是采用一問一答,有引導性。根據這些錄音的環境,是偷錄,沒有企業經過姚某的認同。錄音不符合要求錄音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而且具有錄音中并沒有姚某處分共同財產的意思就是表示,之后他們也沒有得到相關的行為。在錄音的第14分鐘,姚某表示公司如果我國房屋值300萬元,其中100萬元要給姚乙,與證人及姚甲陳述方式已經無法歸還銀行借款的陳述基本矛盾。即使錄音過程中有重要部分主要內容更加真實信息有效,但姚某表示,遺產給姚甲的前提是姚甲處理其婚姻關系問題。對于世界第二位證人的證言,姚乙認為教師基本上是傳來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國家有關法律事實。此外,姚甲聲稱其繼承人留下的股份、金磚、漢墓、礦床、一條金項鏈和一枚金戒指沒有證據,而姚乙予以否認。以上就是深圳繼承律師為您講解親人之間房產繼承糾紛案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深圳繼承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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