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我們會聽到股權融資,股權稀釋之類的話語,那什么是股權呢?接下來由深圳繼承律師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股權,又稱股東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股權是指股東可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僅指股東基于其資格,從公司或經濟利益出發,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所享有的權利。股權作為股權質押的標的,只是狹義上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所謂股權,是指股東在公司中參與事務、享有財產性利益的可轉讓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通過出資、法律規定或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取得的。
對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包括:股東僅在出資額范圍內享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權參與法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股東有權自行擔任法人經理或決定法人經理人選;有權參加股東大會,決定法人的重大事項;有權從企業法人中分享紅利;股東有權依法轉讓股權;有權收回法人終止后的剩余財產。這些權利來源于股東對法人投資時所享有的權利。
向合伙企業組織機構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國家相應的權利可以完全相同。
■ 股權繼承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股權的法定繼承將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將對有限公司產生深遠的影響。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格和資本合資,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例如,法律沒有限制股東的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它會導致新老股東之間的糾紛,或者突破法律限制股東人數等等。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6條明確規定了股權繼承。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對于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我們可以通過繼承股東進行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作出特別規定,但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除外。
由于合資企業的性質,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為什么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公司章節規定股份繼承,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中沒有規定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時間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第一個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個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就是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義務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母或不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寄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依照上述規定找不到繼承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不得繼承、遺贈遺產,屬于國家; 死者生前為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由其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中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我國網絡著作權法第19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問題屬于中國公民的,公民對于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經濟報酬權在本法進行規定的保護研究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企業轉移。這一制度規定數據表明公司著作權屬于社會公民的,公民融會貫通亡后,其享有的著作權中的財產管理權利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期限內,可以由著作權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
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變更或者終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權和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限內,由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沒有提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以上便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知識都已經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深圳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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