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扶養是基于中國婚姻的成立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因此,一般只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才發生,一旦離婚,夫妻之間關系問題消滅,相互間的撫養義務也應隨之消滅。但專事家務的妻子在離婚之后,既無勞動所得以糊口,又無特殊學生生活方式手段以維生,離婚后的生活水平必將陷入困難。深圳專業婚姻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民法以所有權不可侵犯、契約可以自由(意思就是尊重)及自己工作責任(過失責任)為原則。在自己管理責任的原則下,個人對自己的生計,應自行負責。但人非自出生即有維持我們生活的經濟活動能力,或因某種重要原因(失業或患病)而喪失維持日常生活或謀生的能力時,勢必要有環境保護相關政策來保障其繼續學習生存。
在社會提供保障體系完備的社會里,個人基本生活實際發生一些困難時,應由不同國家主要負責撫養,但在我國社會安全保障機制尚未建立完備的社會里,離婚當事人的生活,只好委之于私人撫養。只有通過這樣,個人的生存時間才能不斷得到有效保障,社會主義秩序才能維持。
我國現行離婚救濟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家務補償制度名存實亡。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先天不足,受夫妻財產制適用條件的約束。
我國2001年修改婚姻法時新增加了第40條的規定,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就是確立了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
這一制度規定進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為專門人員從事家務勞動或為家務勞動人民付出時間較多一方,主要是中國婦女,在離婚時提供了很好的救濟措施。它是社會保障農村婦女合法權益,實現我國夫妻關系實質上平等的需要,且在立法上也彌補了夫妻可以分別通過財產制的缺陷。
然而,實踐證明,立法者建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良好愿望并不能真正實現,直接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情況在實踐中罕見。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基于“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各自所有權取得的財產達成書面協議”的前提下,共同財產制度中的夫妻雙方不適用家務勞動補償。但目前,我國夫妻同意實行分割財產制的數量仍然很少,而且大多采用共同財產制。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實行分產制的人口比例不超過5% 。在這個比例的基礎上,實行經濟補償制度的人口比例仍然不到5% 。那么這兩個數據積累起來以后,我們覺得在實踐中,通過法律制度,當事人的權利是得到了相當的保護。這個距離還很遠。所以從實證的角度來看,我國的離婚救濟制度還存在一定的缺失,人們想要實現的愿望還遠遠不夠。
因此,在現實中,這一規定的直接后果是極大地限制了這一救濟制度的適用。其次,法律規定比較寬泛,對于家務勞動的價值沒有一個合理的估價標準,對于家務勞動支付到什么程度才是更多家務勞動的價值又如何估算?這些問題都由法官自行決定,顯然是不科學和不合理的。
離婚后經濟發展幫助企業制度,過于重要原則、不便執行。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離婚時給予困難當事人經濟援助的制度。然而,這一制度自身的缺陷,隨著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和生活日益復雜化,已經不能適應當今的社會現實。
立法時希望我們通過有針對性的條款進行幫助弱者,幫助妻子,但是由于沒有能夠達到教學目的。因為它規定的要件非常苛刻,它要求一定是一方在離婚的當時社會生活學習困難,自己無力解決,對方又有負擔能力,才可以向對方請求一次性的經濟發展幫助費。
深圳專業婚姻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對方公司沒有工作負擔能力,或者說女方在離婚的時候當時我國沒有市場經濟建設困難,或者她馬上準備再婚,那么她就不符合現代經濟比較困難學生幫助費的條件,就不能請求給付。原有知識經濟活動幫助會計制度,不足以擔負起離婚后夫妻撫養的基本信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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