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一九七五年鄭某和何某離婚后,兩人又開始同居,直到2012年鄭某去世,一直住在一起,但是沒有辦理復婚手續。二人均無子女,1970年共同收養一名孤兒小鄭為養女。
鄭某父母均先于鄭某死亡。鄭某生前沒有立遺囑及撫養權的約定。鄭某死后,小鄭去找何某,要求只繼承其全部遺產,但被何某拒絕,小鄭遂將何某訴諸法院,要求其繼承。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何某為證明其與鄭某有事實婚姻關系,1990年提供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簿和鄭某生前單位證明。家庭簿記上鄭某為何某之夫。單位鄭某生前的證明上記載,何某與鄭某離婚后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直至鄭某死亡。
法庭裁決
法庭認為,何某、小鄭都是鄭某的法定繼承人,其遺產應由何某和小鄭共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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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焦點在于,何某與鄭某是事實婚姻關系還是同居關系。若屬同居關系,何某就無權繼承鄭某的遺產。若為事實婚姻關系,則根據繼承法規定,以鄭某為配偶,有權繼承鄭某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五條規定,沒有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都已具備了婚姻實質要件,根據事實結婚。第6條規定,如果男性和女性沒有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張繼承權,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根據以上證據及法律規定,法院最終認定:何某與鄭某存在事實婚姻關系,鄭某死后留下的銀行存款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出一半歸何某,另一半為鄭某遺產,何某和鄭某有共同繼承權。深圳東門婚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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