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離婚對于房產糾紛層出不窮,對沉浸在愛情歡躍中的小兩口來講,婚前懂得新婚姻法是非常有需要的,接下來深圳離婚房產律師就和大家一起來看四條新婚姻法中關于房產問題的解讀,千萬別錯過!
一、只需沒做公證,就算給了許諾,一方也沒辦法領有另一方的房產
《婚姻法法律說明三》第六條婚前或許婚姻關系存續時期,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換掛號以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要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沒有公證,許諾是沒有效力的(2015年7月上海新規,贈與無需公道即可辦理過戶手續,但請求兩邊同時加入辦理)。也就是說一方要贈與房產給另一方,最佳辦理公證,避免許諾后反悔。
二、怙恃給買的屋子,另一方無權分割
《婚姻法法律說明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怙恃出資為子女購置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劃定,視為只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小我私家財產。
由兩邊怙恃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兩邊根據各自怙恃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怙恃買的房從配合財產變為個人財產。
三、誰首付,離婚后屋子歸誰
《婚姻法法律說明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生意合同,以小我私家財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劃定不克不及殺青和談的,人民法院能夠訊斷該不動產歸產權掛號一方,還沒有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讀:明確婚前以一方小我私家名義購置,婚后共用的屋子是個人財產,不是共同財產。
四、一方把登記在本人名下的配合屋宇給賣了,另一方很難追回來
《婚姻法法律說明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批準發售夫妻配合共有的屋宇,第三人好心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私自懲罰配合共有的屋宇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如果一方偷偷把屋子賣了,曩昔另一方能夠要求追回來,現在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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